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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於 2016/4/13 14:12:17 (128 人讀取)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5076B號令修正發布,旨揭原則修正重點:增列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為教師得兼職機關(構)(第3點)及增列教師至香港及澳門學校兼職之限制;刪除教師得兼任外部董事、監察人及獨立職能監察人職務之規定及增列其落日條款(第4點)。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如下:
三、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五) 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2、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者。
(六)新創生技新藥公司。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兼職,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
四、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
  域相關者為限,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一) 非代表政府或學校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但兼任下列職務者,不在此限:
1、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
2、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之董事,其經學校同意,並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
(1) 教師為持有該公司研發製造使用於人類或動植物用新藥之主要技術者。
(2) 教師為持有該公司研發製造、植入或置入人體內屬第三等級高風險醫療器材之主要技術者。
4、已於我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於我國申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之獨立董事。
(二)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
(三) 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
(四) 香港或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學校之職務,有損害我國國 格、國家安全之虞者。
本原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實施前,已依修正前規定兼任外部董事、外部監察人及具獨立職能監察人職務者,得繼續兼任至已報准之任期屆滿止。
五、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之兼職時數得由各校自訂兼職時數上限規範,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十、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規定至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至新創生技新藥公司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學校應與教師兼職機構訂定契約,約定收取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學術回饋金每年不得少於兼職教師一個月在學校支領之薪給總額;其收取辦法,由各校定之。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相關法令規定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除代表政府或學校股份外,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學校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收取學術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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