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48條修正條文,業分別於104年6月10日及17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

日期 2015/10/19 12:18:11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48條修正條文,業分別於104年6月10日及17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月12日及19日施行;另公保
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自同年6月19日施行。本部業配合修訂公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請領書,請逕自本行全球資訊網下載後依規定
辦理。
本次公保法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標準比例增給。(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二)增定非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追溯自
103年6月1日起得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相關規定。另明定渠等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於104年5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
繳回承保機關,始得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茲為因應本次公保法之修正施行,本部業配合修訂公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書表,請逕至本行全球資訊網(網址:www.bot.com.tw)「公保服務」之『報送實務作業
』、『表格資料』項下載,嗣後請以修訂後之書表及報送實務作業規定辦理公保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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