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讓弱勢家庭之家長及學童安心就學代收代辦費之補助措施,
日期 2015/8/25 9:29:13 | 新聞分類: 教務處(註冊&資訊)
|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8月2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95797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因素及突發困境而輟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特補助弱勢學童代收代辦費。 三、 本案之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經導師確認等三類學生,補助方式為中央-地方-學校之三級協助防護,辦理流程如下: (一) 第1級防護:學校層級 1、 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主動提報,或接受家長申請後由導師過濾確認。 2、 導師初核確認後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協助。 (二) 第2級防護:地方政府層級 1、 學校經費不足時,提報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協助。 2、 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募集社會資源協助。 (三) 第3級防護:中央政府層級 1、 縣市政府經費不足時,提報本署申請協助。 2、 國教署協助籌募經費並確保每位學生不因經濟因素失學。 四、 為使社會資源合理運用,並使教育機會均等,請各校確依上開流程辦理,並依以下3階段確實審核: (一) 第1階段:教師於開學前應確實訪查學生生活情況,並於輔導紀錄卡提出輔導及協助計畫,學校學務處於開學2週內彙整教師提報資料後,召開審核會議提出協助計畫,如有經費不足,提報所在地方縣市政府。 (二) 第2階段:各縣市政府每年開學前應召開急困學生協助計畫,協助方式採編列預算補助或向社會公益團體募款。 (三) 第3階段:開學後各縣市政府如有不足款,得提報學生名單及相關計畫內容後,由國教署專案補助。 五、 本案補助原則為: (一) 經費不重複補助原則: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關補助或認養之學童。 (二) 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含社會福利機制未能照顧之學童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六、 本案補助標準為依學生實際應繳交之費用額度補助,請各校確實依上開說明辦理,以維護弱勢學生就學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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