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民國104年6月17日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67條及第70條條文修正公布後,公務人員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應予公假一案
日期 2015/7/30 14:29:22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99855號函辦理。 二、 茲以公務人員公假之核給,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惟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查旨揭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按:指傳染病發生時,受防疫工作人員事先通知之公、私場所及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是公務人員如遇上開情事,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 教育人員類此情況亦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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