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7271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日期 2015/6/9 16:20:46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大學校院附設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兼任同校臨床學科教師,從事臨床教學工作,其聘任、升等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經所屬學校比照專任教師辦理,並納入校內章則規範,且未支給兼任教師薪資者,報教育部審查同意後,其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前項以外經依法規評鑑為醫學中心之醫院專任醫事人員,兼任設有醫學系院並與該醫院具有合作關係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合作學校)之臨床學科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報教育部審查同意後,其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亦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一、經合作學校比照校內專任教師辦理其聘任、升等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並納入校內章則規範。
二、未支給兼任教師薪資。
三、合作學校當年度送審之兼任醫事人員總人數至多不超過合作學校前一學年度醫學系院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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