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日期 2015/6/3 14:34:19 | 新聞分類: 教務處(教學&設備)

說明:
一、 旨揭補助要點規定摘錄如下:
(一) 補助對象: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境內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二) 補助範圍:於本市境內舉辦且以客家語言、歌謠、文學、音樂、戲劇(曲)、美食、特色產業、民俗技藝、人文歷史為主之研習、展演、競賽、調查研究、成果發表或其他有助推展客家文化之活動。
(三) 補助原則:
1、 每校每年度以申請二案為限;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2、 補助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四) 申請期間:每年度申請期間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截止,申請單位至遲應於計畫預定執行日前十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局;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件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二、 旨案補助作業要點相關電子檔請至本局網站(http://www.tychakka.gov.tw)/首頁/下載區/表單下載/分類選擇「補助作業」項下查詢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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