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政府修正「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點規定,並自104年4月30日生效

日期 2015/5/4 13:31:05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常務委員三人,由本府財政局、主計處、人事處首長兼任;委員十一人,除召集人、常務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選定本府下列機關之簡任以上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民政局。
(二)本府教育局。
(三)本府社會局。
(四)本府勞動局。
(五)本府地政局。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
(七)本府法務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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