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桃園市政府修正「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點規定,並自104年4月30日生效
日期 2015/5/4 13:31:05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 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常務委員三人,由本府財政局、主計處、人事處首長兼任;委員十一人,除召集人、常務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選定本府下列機關之簡任以上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民政局。 (二)本府教育局。 (三)本府社會局。 (四)本府勞動局。 (五)本府地政局。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 (七)本府法務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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