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校園禁菸管理並宣導菸害防制相關訊息一案」

日期 2015/4/22 19:36:33 | 新聞分類: 學務處

依據菸害防制法(以下稱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公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全面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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