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勞動部修正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7條修正條文一案
日期 2015/4/10 13:25:34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467號函辦理。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7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30464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7條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知照。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刪除) 第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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