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教人員申請生育補助常見錯誤情形一案

日期 2015/3/6 8:22:08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4年1月27日總處給字第10400235111號書函辦理。
二、 人事總處為協助各機關確實依規定核發生育補助,以上揭書函請各主管機關就103年10月至12月報送「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之男性軍公教人員申請生育補助尚有疑義之資料進行查核。
三、 案經查核,本市及所屬機關學校錯誤情形及正確作法如下,為期生育補助可以正確發給,請各機關學校應注意並配合辦理。
(一)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生育補助欄限制第二點規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上開所稱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爰辦理男性公教人員生育補助之申請,應詳加審查其配偶是否為上揭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其中國民年金保險最容易被疏忽。
(二) 目前除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未滿25歲者,其餘國民均為各項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爰男性軍公教人員配偶如屬上開情形致未能參加任何社會保險,男性公教人員申請生育補助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又其配偶非屬上開情形,係基於個人等因素,而未加入社會保險者,男性公教人員自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三) 運用「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報送生育補助申請案,「核發金額」欄位會依其俸(薪)額自動帶出,承辦人員應詳加審核,並輸入正確核發數額(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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