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轉市府103年度廉潔楷模選拔暨表揚事宜,請欲推薦者於104年1月20日前向人事室提報廉潔楷模人選
日期 2015/1/14 11:19:03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 桃園縣政府廉潔楷模選拔暨表揚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府政預字第1030070504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舞員工士氣,促進廉潔政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每年選拔廉潔楷模一次,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員工為對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選拔為本府廉潔楷模: (一)拒收餽贈財物: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不正利益,堪為廉能正直之典範。 (二)協助肅貪成效: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因而發掘貪瀆不法案件或促進行政肅貪成效,對提升機關形象及保障人民權益具有重大貢獻。 (三)防貪瀆省公帑:研提具體業務防弊措施經機關予以採用,或執行、監督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有效防止貪污舞弊或節 省巨額公帑,具有重大績效。 (四)端正政風工作:協助策劃、推動、執行端正政風工作,著有重大創見,提經上級核定有案。 (五)其他廉潔事蹟:其他有關維護本府廉潔政風,足為廉潔表率,轉移政治風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報: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司法或檢察機關調查、審理尚未結案。 五、選拔方式: (一)本府各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應秉持公正、公開、寧缺勿濫原則,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推薦當年符合廉潔楷模條件人員至多三人,並填具推薦表(如附件),送本府政風處彙辦。 (二)本府應組成評審小組辦理評審事宜。由縣長指派副縣長或秘書長擔任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由人事處處長、法制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新聞處處長、秘書處處長、政風處處長組成,政風處承辦秘書業務。 六、表揚人數每年以十名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簽經縣長核准增減之。 七、表揚方式:每年擇優獎勵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簽報縣長核定後,於本府縣務會議、主管會報或廉政會報會議中,請縣長公開表揚,頒給獎狀及獎品。本府政風處並得視情形將受獎勵表揚之人員,刊載於廉政簡訊。 八、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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