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函知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8條條文一案
日期 2014/11/3 13:39:43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 明: 一、 依內政部103年10月28日台內移字第10306063585號函辦理,並檢附修正發布條文及原函影本各1份。 二、 旨揭修正條文增列第3項規定:「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
內政篇 法規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 年10 月28 日 台內移字第10306063582 號 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八條條文。 附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八條條文 部 長 陳威仁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 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二、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之一或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擅自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三、 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 四、 從事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 前項人員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前項規定或相關法令之虞,應立即或於回臺後一個月內通報所屬機關、委託機關或監督機關長官;必要時,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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