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中華民國10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暨相關因應措施一案

日期 2014/10/30 13:32:51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03年10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503331號、同年月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503332號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0月22日總處培字第1030050537號函辦理,並檢附上開原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旨揭修正要點第四點規定:「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並自103年10月21日生效。
三、 另依旨揭要點第五點規定:「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爰配合修正10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104年1月2日(星期五)調整為放假日,並於103年12月27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四、 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因應前開補行上班,函知各機關如有人員於當日參加喜宴之情形,在不影響政府為民服務品質下,除控留機關必要人力外,均請依同仁實際需要從寬同意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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