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請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鼓勵公務人員就近入學進修性別平等相關博碩士學位,以長期培養我國公務體系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專業人才

日期 2014/10/22 10:14:30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0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3004988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 查訓練進修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復查同法第12條規定略以,由各機關學校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再查同法第15條規定略以,有關訓後服務義務,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2倍,但不得少於6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三、 為長期培養我國公務體系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專業人才,請各機關依上開規定,鼓勵公務人員就近入學進修性別平等相關博碩士學位。惟有關進修補助費用,本府103年未編列是項經費,至於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則依現行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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