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7條,業經勞動部於103年10月6日以勞動條4字第103013209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7條修正條文1份

日期 2014/10/16 14:20:24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之一 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
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
第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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