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華科技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自即日起至103年10月31日止,接受各界推薦人選

日期 2014/8/28 16:01:00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龍華科技大學傑出校友選拔辦法
87年11月3日第871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4年10月26日第9407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1條 為表彰本校傑出校友,樹立校友楷模,發揚龍華精神,以作為在校學生表率,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候選人資格:凡本校畢業校友,在社會服務有具體傑出事項,足為楷模,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教學類:擔任公私立各級學校教師,具有特殊表現之具體事實者。
二、行政類:擔任政府首長或民意代表或公私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育行政人員,具有優良績效者。
三、學術類:學術研究或藝術創作,有卓越貢獻者。
四、服務類:長期熱心社會公益、造福人群,有傑出之表現或貢獻者。
五、企業類:自行創業、經營企業有特殊成就者。
六、行誼、聲望、品德或其他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第3條 推薦方式:傑出校友候選人由下列單位之一推薦之:
一、由被推薦人之服務機關推薦。
二、由本校專任教師推薦。
三、由校友會理事長推薦。
四、由本校校友三人以上推薦。
傑出校友候選人被推荐次數不限,但以當選一次為限。
第4條 選拔時間:每年選拔一次,並應於表揚前完成。
第5條 選拔方式:候選人經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即獲選為本校傑出校友。
第6條 表揚時間:傑出校友之表揚定於每年校慶或學校特殊紀念日為之。表揚時間:傑出校友之表揚定於每年校慶或學校特殊紀念日為之。
第7條 表揚方式:傑出校友之獎勵,除於表揚時間由董事長或校長報告傑出校友之優良事蹟外,並頒予獎狀或獎牌以資鼓勵;另將傑出校友之光榮事蹟刊登於校內相關刊物或發佈新聞。
第8條 評審委員會組成方式:為選拔本校傑出校友得設「龍華科技大學傑出校友評審委員會」,成員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進修部主任、各學院院長及校友會推派代表三人組成。其中校長為主任委員,校友聯絡業務一級主管為總幹事。
評審委員如被推薦為候選人,應當迴避當年度評審工作。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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