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第二十屆傑出校友遴選暨表揚辦法

日期 2014/7/30 11:26:20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傑出校友遴選暨表揚要點
中華民國93年4月19日第9307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第940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第9707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第10009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 為獎勵本校歷屆校友,對國家、社會有具體特殊貢獻或成就者,以樹立校友楷模,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本校(含師範、師專、師院暨進修部各類班別)畢結業校友,認同母校並有具體貢獻或成就、足為楷模者,皆可被推薦為候選人。
三、 傑出校友候選人須合於下列條件之ㄧ:
(一) 任職於公私立各級學校,在教學及學生輔導上有特殊優良表現者。
(二) 任職於公私立各級機關及學校之行政人員,具有特殊優良績效者。
(三) 從事學術研究、科技、文學或藝術等創作,具有卓越貢獻者。
(四) 從事各類社會公益活動造福社會,有傑出貢獻者。
(五) 其他有傑出表現或特殊貢獻者。
四、 每年表揚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如未達表揚標準者從缺。
五、 推薦期限自每年八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六、 下列單位或個人得為推薦人:
(一)各縣市校友會
(二)本校現任或退休教師
(三)本校各單位
(四)服務機關首長
(五)本校傑出校友
(六)本校校友五人以上之連署
七、 推薦單位或個人需填具「推薦書」一份,並於推薦期限內遞交秘書室。
推薦書中「事蹟欄」請條列具體事蹟。
八、 審查方式:由校長聘請曾任或現任本校師長、校友代表等九至十一人組成「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審查決定,校長兼主任委員,進行審查。委員會開會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以超過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為決議。候選人名單在提名及審議過程中皆不對外公開。
九、 表揚方式:
(一) 由本校公開隆重表揚,並頒贈每位傑出校友獎牌乙座以資鼓勵。
(二) 傑出校友具體事蹟刊登於本校刊物及本校秘書室網站,以廣影響。
(三) 安排傑出校友於全校或各系週會時,返校傳承生涯規劃、奮鬥成功之心路歷程,以砥礪後進學子。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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