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及第19屆傑出校友推薦表各1份,請轉踴躍推薦

日期 2014/7/18 11:30:58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傑出校友選拔暨表揚辦法
經87年9月16日國北師第8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年2月4日國北師第14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月4日國北教大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6月26日國北教大第9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25日國北教大第10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宏揚北師優良傳統及學風,鼓勵並肯定北師校友敬業、創業;服務人群、社會;貢獻國家、民族之傑出成就,特訂定「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傑出校友選拔暨表揚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每年選拔1次,予以隆重表揚,並為後學之典範。
第二條 凡本校歷屆日、夜間及暑期各科、班、系、所畢(結)業,於下列各領域中有卓著表現,足
為楷模者,皆可推薦之:
一、教學類:任職公私立各級學校教師,具有教學等特殊優良表現或服務教育25年以上
富教育愛等具體事實者。
二、行政類:任職公私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育行政人員,具有特殊優良績效者。
三、學術類:從事學術研究或藝術創作,有卓越貢獻者。
四、服務類:從事社會各類服務工作,有傑出之表現或貢獻者。
五、其他類:不屬於前項表揚類別而有傑出表現或特殊貢獻者。
第三條 表揚傑出校友之人數每年度至多以20名為原則。
第四條 本校傑出校友推薦期間為每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第五條 本校傑出校友推薦方式如下:
一、由本校各單位主管暨現任或退休教師5人以上之連署推薦;
二、由本校各縣、市校友會或連絡中心推薦;
三、由校友之服務機關首長主動推薦;
四、由校友5人以上連署推薦;
推薦表由本校統一印發,格示如附表。
第六條 本校傑出校友審查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本校秘書室及校友中心成立資格審查小組,負責採資料審查,包含以電話訪談推薦人,必要時得實施實地訪查,作為決審時之參考。
二、決審:由本校成立「傑出校友評選委員會」負責決審工作(委員會由本校師長代表7-9人及校友代表5-7人組成);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設執行秘書1人,綜理選拔事務。
三、審查時間:初審時程為9月1日至9月30日,決審時程為10月1日至10
月31日。
第七條 獲選為本校傑出校友者,本校將以以下方式表揚之:
一、贈獎:由本校頒贈每位傑出校友獎牌1座暨當選贈證書1幀。
二、報導傑出事蹟:除出版「芳蘭菁英錄」—傑出校友紀念專輯之外,並在國內、外重要媒體及本校有關刊物上予以報導、顯揚。
三、安排傑出校友於本校或各系、所學生集體活動時,返校傳承生涯規劃、奮鬥成功之心路歷程,作為學弟、妹之參考與楷模。
第八條 新產生之傑出校友應於每年本校校慶慶祝大會上,隆重表揚之。
第九條 本辦法之相關事項由本校秘書室校友中心辦理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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