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選舉期間各校應保持中立,並確實遵守教育中立與行政中立原則一案

日期 2014/5/26 18:10:59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據103年5月20日桃園縣議會第17屆第9次定期會縣政總質詢事項辦理。
二、 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略以,「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三、 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4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第7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第9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四、 綜上,請各校依上開相關法令及本府98年11月13日府教創字第0980450340號函辦理,於選舉期間不得假借任何團體名義至學校從事實質競選活動,並確實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妥處,另請加強宣導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學校人員觸法,務期校務運作正常,以維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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