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因應歐盟申根國家簽證新制規定,赴歐盟申根國家出差人員投保醫療險事宜一案

日期 2014/5/12 17:37:57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辦理。
二、本案前於100年2月25日奉行政院核復同意,因應歐盟申根國家簽證新制規定,赴歐盟申根國家出差人員於「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國出險」)契約屆滿前,由各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小額採購方式,委託承辦機票旅行社代購新制保險,逕向獲歐洲經貿辦事處審核通過之保險公司,選擇購買符合新制醫療保險規定之保險,至少包括「意外死亡及殘障」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意外傷害醫療」140萬元及「海外突發疾病」140萬元,事畢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
三、因我國人自100年1月獲免申根簽證待遇後,倘我政府官員赴申根區出差不超過90日,得無需購買醫療保險。惟為保障出差人員在歐期間之醫療與權益,爰建議出發前宜自行選擇合適醫療保險。現行方式仍依奉院核定之小額採購方式自行或委由旅行社,逕向獲歐洲經貿辦事處審核通過之保險公司(如附件),選擇購買符合上述新制「醫療保險」,事畢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他非赴歐盟申根國家出差人員仍適用投保「國出險」。
四、本部與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台產物」)簽訂之「國出險」共同供應契約已辦理續約至104年3月31日。因應歐盟簽證新制規定之保險規格及「國出險」約期屆滿,本部將研修「國出險」招標規格內容報院核准後重新辦理招標,事畢另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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