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函請尊重教師行使勞動三權一案

日期 2014/4/17 12:42:22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貴部103年3月8日勞動三法知能說明會之綜合座談決議辦理。
二、有關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商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於民國100年5月1日施行後,針對教師集體勞動權分別於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有明文規範,教師籌組工會及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保障。雇主(學校)對於教師依上開法令行使勞動權時,不得有不當勞動行為。若經工會或教師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申請裁決,認定雇主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者,將依法進行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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