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同仁請注意--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日期 2014/1/27 11:04:34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 行政院102 年10 月15 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51684 號函修正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休閒旅遊及藝文產業,帶動就業風潮,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 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 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助: (1) 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加倍補助。 (2) 於其他行業別之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2.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但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計算;未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者,不予補助。 3.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併入補助範圍。(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 4.符合第一目請領休假補助,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得核實併入補助。 (二)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另參閱附件 自103年1月1日起特約行業別增列 「觀光休閒及藝文業別」/「其他觀光服務業」增列「攝影器材及沖洗專賣店」,及「觀光休閒及藝文業別」/「體育用品」增列「自行車專賣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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