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20139430

日期 2013/10/23 17:30:54 | 新聞分類: 教務處(教學&設備)




This article comes from 永安國中全球資訊網
http://163.30.202.2

這篇文章的連結位址是:
http://163.30.202.2/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