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應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其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之年資,因未繳付退撫基金費用,爰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日期
2013/10/17 16:34:50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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