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嘉義縣政府辦理「嘉義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暨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減免(補助)學雜費」一案轉知符合資格之學生家長並協助申請一案

日期 2013/9/18 16:45:57 | 新聞分類: 輔導室(輔導組)

ㄧ申請對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就讀嘉義縣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就讀嘉義縣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三)低收入戶子女: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規定,經嘉義縣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申請程序:由家長或學生填妥相關申請表格,經學校審核,於102年10月1日至102年10月31日止將申請表(含相關證明文件)、印領清冊、學校領據及學校帳戶存摺影本等資料(影本資料皆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函送嘉義縣政府教育處特幼科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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