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保障童星、童工之就學權益相關法令一案
日期 2013/7/11 10:43:01 | 新聞分類: 教務處(註冊&資訊)
| 主旨: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保障童星、童工之就學權 益相關法令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7月1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20046490號函辦理。
二、近來童星、童工因工時過長或過晚致影響其受教權益事件 頻傳。查國民教育法第2條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 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 民補習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 之。」爰國民中小學階段係屬義務教育,應入學而未入學 者應依「強迫入學條例」,以保障包括童星在內之全國適 齡學童就學權益;如因表演時間過長等因素而致輟學者亦 同。
三、承上,童星、童工請假規定及成績計算由學校依據各地方 政府訂定相關學生請假及出勤管理規則與「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所訂補充規定辦理,以維護 受教權益。另亦請學校注意適時輔導渠等學生之心智發展及學習情形, 以提供及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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