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畢業證書核發之規定
日期 2013/6/25 14:36:29 | 新聞分類: 教務處(註冊&資訊)
| 主旨: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畢業證 書核發之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5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20048315號函辦理。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 第1項)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 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 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 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 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 均成績丙等以上。(第2項)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三、前揭規定明定自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之國民中小學學生 其畢業證書核發之一致標準,俾引導家長與教師重視學生 學習歷程之表現,在察覺學生行為偏差或學習落後,能立 即尋求支援協助導正,方能確保學生學習之品質。請各校 確實掌握學生本學年度之出席率、獎懲情形以及各學習領 域學習狀況,適時進行學生行為輔導,鼓勵並給予銷過抵 過之機會;針對學習落後之學生,引進資源進行補救教學 ,協助學生於學習期間(國中三年、國小六年)整體表現 能達到畢業證書核發之標準。
四、請透過校務會議、學年會議、家長座談會等管道加強宣導 ,讓教師、學生以及家長皆能瞭解相關規定與作法。藉由 漸進的方式形塑家長與教育現場之共識,以達到確保國民 基本教育品質之目標。
五、另檢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桃 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及「桃園縣國民中 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補充規定」各1份供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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