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101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申請分發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以下簡稱五專)一案
日期 2013/5/23 12:07:37 | 新聞分類: 教務處(註冊&資訊)
| 主旨:轉知101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申請分發入學高級中等學校 、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以下簡稱五 專)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4月15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020035538號函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9條第5項 規定辦理。
二、請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僑生申請分發入學事宜,並依學生 志願就讀學校類型分別造具「申請分發入學名冊」(格式 如附件),於101年5月117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局核辦:
(一)經由教育部99學年度分發入學國民中學有案者,於國民 中學畢業當年,得依在校學習表現成績及其志願分發國 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五專 。又該辦法第6條第6項規定,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 ,應先取具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二)申請分發學生填列志願就讀學校,以選填單一類型學校 為限(例如選填高中者,不得再選填高職及五專),不得 跨類,並應檢附在校學習表現成績證明及教育部原核准 分發文件影本提出申請。
(三)申請分發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及私立高級中學之名冊 ,請備文逕送該署辦理;申請分發職業學校及五專學生 ,請另行造冊備文逕送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辦理。
(四)申請本項分發學生,不得參加102學年度高中、高職及 五專免試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
(五)本案請依期限檢具相關資料報核;如逾期或未附證明文 件者,恕不受理。
三、相關表件格式請至該署網站(網址為 http://www.tpde.edu.tw )「各類資料下載區」項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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