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身心障礙手冊及證明效力說明

日期 2012/11/6 18:20:00 | 新聞分類: 輔導室(輔導組)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0月25日臺特教字第1010199409B號函及桃園縣政府社會局101年10月26日桃社障字第1010060515號函辦理。
二、自101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全面換證前,民眾執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逾有效期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展延時效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依法皆得享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所定相關權益。
三、有關如何辦理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註記部份,請逕洽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聯絡電話:3322101分機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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