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校長協會對於「教師會及教師工會」理、監事與幹部會務

日期 2012/9/12 15:40:00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主旨:檢陳本會對於「教師會及教師工會」理、監事與幹部會務
假之立場,敬請 貴部支持,請 查照。
說明:
一、關於教師工會會務假問題,貴部從善如流已重啟協商,依
據6月26日臺人(二)字第1010113208號之意旨:「應回歸
法制,並以學生權益及教育安定發展為依歸」。至於代課
鐘點費,涉及各縣市政府財政,由地方政府、教師工會雙
方自行約定。貴部並釐清101年5月21日臺人(二)字第10100
84782號函,有關教師工會會務假之處理原則係為「建議
」性質,教育部沒有預設立場。本會對於貴部之回應,至
表歡迎與支持。
二、本會對於「教師工會」理、監事與幹部會務假等相關議題
,仍有以下具體主張,敬請 貴部支持:
(一)有關教師工會之會務假,工會法第36條已有明確規範,
本會堅決主張 貴部及各縣市政府不應擅自擴大解釋給
假對象。亦即工會除理、監事外,教師工會的幹部,不
能給假,方能符合法治精神。
(二)依法給予的會務假,應覈實與教學或與維護學生受教權
有關者始能核給,不能採固定減課;公假但課務自理,
不能由公款支付代課費等兩項原則辦理,以免排擠教育
經費、影響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等,不利校園發展之
情事發生。
三、教師會的會務假,依法無據:
(一)教育部92年9月9日函送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經立
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十四次會議討論決議,並以92年
12月11日台立院議字第092051246號函請教育部依決議
辦理,將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第
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四條之三,予以廢止。其修正說
明中明確指出刪除原因是教師會會務假等相關事宜應以
法律定之。
(二)貴部所頒布之「教師請假規則」,教師會理監事及幹部
之會務假並不在教師請假規則之規範內,以往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給予教師會幹部之會務假,均無法令依據
,建請 貴部及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勿再錯誤給假。
若再核准教師會會務假,則有違法之虞。
四、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貴部101年1月20日六度修正為
「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最近又因教師課
稅減課之政策,大量釋出利多,導致現行國中小學教師授
課時數,已經減至相當低,與其他先進國家相對比較,差
距甚大。加以全教會也屢屢提出代課鐘點教師太多的問題
,貴部理應利用此次機會回應全教會之呼籲,滿足他們的
主張需求;因此,教師工會與教師會幹部,應利用課餘處
理會務,不能再藉用各項名目進行減課之實,以免損及教
師形象、教育素質與國家競爭力,更不符貴部於6月26日
以會務假辦理應「以學生權益及教育安定發展為依歸」函
文意旨。
五、建請教師工會,應比照國外教師工會,聘請專人處理會務
。如需要長期借調教師處理會務,應依據 貴部所頒「教
師借調處理原則(民國96年3月13日修正版)」辦理。該
原則第二點規定: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建請 貴
部及各縣市政府全面檢討現有借調教師是否均符合 貴部
規定。教師借調一定時間後(本會建議中小學教師最多不
超過4年),應歸建回原校專心服務,以善盡教師職責,確
保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益。
六、教師或任何教師組織,均因有學生而存在,更應以服務學
生為主要職責,教師工會所爭權益應該與學生受教權益相
關者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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