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校長協會對於「教師會及教師工會」理、監事與幹部會務
日期 2012/9/12 15:40:00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 主旨:檢陳本會對於「教師會及教師工會」理、監事與幹部會務 假之立場,敬請 貴部支持,請 查照。 說明: 一、關於教師工會會務假問題,貴部從善如流已重啟協商,依 據6月26日臺人(二)字第1010113208號之意旨:「應回歸 法制,並以學生權益及教育安定發展為依歸」。至於代課 鐘點費,涉及各縣市政府財政,由地方政府、教師工會雙 方自行約定。貴部並釐清101年5月21日臺人(二)字第10100 84782號函,有關教師工會會務假之處理原則係為「建議 」性質,教育部沒有預設立場。本會對於貴部之回應,至 表歡迎與支持。 二、本會對於「教師工會」理、監事與幹部會務假等相關議題 ,仍有以下具體主張,敬請 貴部支持: (一)有關教師工會之會務假,工會法第36條已有明確規範, 本會堅決主張 貴部及各縣市政府不應擅自擴大解釋給 假對象。亦即工會除理、監事外,教師工會的幹部,不 能給假,方能符合法治精神。 (二)依法給予的會務假,應覈實與教學或與維護學生受教權 有關者始能核給,不能採固定減課;公假但課務自理, 不能由公款支付代課費等兩項原則辦理,以免排擠教育 經費、影響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等,不利校園發展之 情事發生。 三、教師會的會務假,依法無據: (一)教育部92年9月9日函送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經立 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十四次會議討論決議,並以92年 12月11日台立院議字第092051246號函請教育部依決議 辦理,將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第 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四條之三,予以廢止。其修正說 明中明確指出刪除原因是教師會會務假等相關事宜應以 法律定之。 (二)貴部所頒布之「教師請假規則」,教師會理監事及幹部 之會務假並不在教師請假規則之規範內,以往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給予教師會幹部之會務假,均無法令依據 ,建請 貴部及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勿再錯誤給假。 若再核准教師會會務假,則有違法之虞。 四、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貴部101年1月20日六度修正為 「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最近又因教師課 稅減課之政策,大量釋出利多,導致現行國中小學教師授 課時數,已經減至相當低,與其他先進國家相對比較,差 距甚大。加以全教會也屢屢提出代課鐘點教師太多的問題 ,貴部理應利用此次機會回應全教會之呼籲,滿足他們的 主張需求;因此,教師工會與教師會幹部,應利用課餘處 理會務,不能再藉用各項名目進行減課之實,以免損及教 師形象、教育素質與國家競爭力,更不符貴部於6月26日 以會務假辦理應「以學生權益及教育安定發展為依歸」函 文意旨。 五、建請教師工會,應比照國外教師工會,聘請專人處理會務 。如需要長期借調教師處理會務,應依據 貴部所頒「教 師借調處理原則(民國96年3月13日修正版)」辦理。該 原則第二點規定: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建請 貴 部及各縣市政府全面檢討現有借調教師是否均符合 貴部 規定。教師借調一定時間後(本會建議中小學教師最多不 超過4年),應歸建回原校專心服務,以善盡教師職責,確 保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益。 六、教師或任何教師組織,均因有學生而存在,更應以服務學 生為主要職責,教師工會所爭權益應該與學生受教權益相 關者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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