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教育部新修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日期 2012/7/25 14:35:13 | 新聞分類: 教務處(註冊&資訊)
| 主旨: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業經教育 部於101年5月7日以臺參字第1010079561B號令修正發布乙 案,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6月13日臺國(二)字第1010109284號函 辦理。
二、新修訂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業於 101年5月7日發布,將自101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
三、新修訂之準則第11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 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 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 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3大過。
(二)7大學習領域有4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 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 學生適用之。
四、前項條文明定了全國統一核發畢業證書之標準,為確保國 民教育之基本品質,教育部將考量逐年檢討並調高畢業證 書核發之條件。
五、本案請各校依前揭規定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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