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100年5月3日臺人(二)字第1000906491號函有關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進修活動一案

日期 2011/5/10 15:17:28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一、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選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是以,教師進修種類包含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及研習等,爰教育部旨揭函釋說明二(一)所敘「原已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奉准進修,事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之後段「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修正為「進修學位者准予進修至畢業為止」及「進修學分及其他非學位學分者,准予進修至課程結束為止」。
二、教育部98年7月29日台人(二)字第098011427號函說明二
(一):教師於上開函示前,原已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奉准進修,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惟98年6月6日以後(含)奉准進修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復職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綜上,教育部100年5月3日臺人(二)字第1000906491號函有關「進修學位者准予進修至畢業為止」及「進修學分及其他非學位學分者,准予進修至課程結束為止」係指98年6月6日以前業已奉准進修有案者,98年6月6日以後(含)奉准進修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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