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第6目及第3項第5款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日數,且不得以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作為評定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之事、病假日數,應扣除因安胎事由
日期
2011/5/4 16:34:50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相關原令請見附件
This article comes from 永安國中全球資訊網
http://163.30.202.2
這篇文章的連結位址是:
http://163.30.202.2/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3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