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第6目及第3項第5款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日數,且不得以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作為評定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之事、病假日數,應扣除因安胎事由

日期 2011/5/4 16:34:50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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