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請各機關學校應依法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以達成足額進用之目標

日期 2011/4/28 10:05:29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主旨: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請各機關學校應依法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以達成足額進用之目標,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4月11日局力字第1000031712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同法第102條規定略以,公務員執行職務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1項者,應受懲處。
三、另依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自原已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離職之日起,逾3個月仍未進用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誡該機關,督促儘速進用;逾6個月仍未進用者,該機關人事主管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2次,其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或督導人員查有督導不週事實者,應由權責人事機構核予申誡1次以上處分;逾9個月仍未進用者,機關首長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1次或申誡2次,人事主管及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並加重處分。但該機關首長或人事主管對於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已積極作為,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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