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85年10月1日85台特四字第1354619號函所定「公務人員自殺者,得辦理撫卹」之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日期 2011/3/10 15:46:40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考試院於99年11月1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明定:「本法第3條第1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不包括自殺死亡。」是以,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


This article comes from 永安國中全球資訊網
http://163.30.202.2

這篇文章的連結位址是:
http://163.30.202.2/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3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