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九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施行期間已於99年12月31日屆滿,並業經行政院100年2月18日以院臺建字第1000004983號公告廢止
日期
2011/3/8 16:18:12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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