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銓敘部令釋公務人員曾任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相關事宜一案

日期 2011/3/3 16:55:55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一、銓敘部98年5月14日部退三字第0983056004號令規定,配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8條第3項及第4項修正條文於98年8月1日施行,公務人員自該日以後退休生效者,曾任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以下簡稱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上述合格教師之年資,參酌教育部99年12月29日臺人(三)字第0990216709C號函規定如下:
(一)於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其納編前,於62年12月至74年7月間,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
(二)74年7月以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其於74年8月至78年納編前之年資,得依前項規定併計為退休年資。至於如於74年7月以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
教師,惟在74年8月之後始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自其取
得合格教師資格後,至78年納編前之年資,亦得依前項
規定併計為退休年資。
二、前述合格教師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應檢附之經歷證明,仍照銓敘部98年5月14日令規定,參照教育部98年4月20日台人(三)字第0980057626號函規定辦理。
三、檢附銓敘部原令影本,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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