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5條規定
日期 2011/2/14 12:40:47 | 新聞分類: 輔導室(輔導組)
| 1、「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5條規定,即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足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國中應屆畢業生之年齡不受前項年齡規定之限制。 2、「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相關內容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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