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有關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於每週公假時數8小時外,得否經辦妥請假手續再以事、補、休假等假別辦理進修事宜等疑義函釋乙份

日期 2011/2/9 10:44:25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教育部函說明略以:查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教
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據此,教師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復鑑於近來迭獲民眾陳情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影響學生受教權。為避免學生及家長產生質疑,並符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有關「經辦妥請假手續」一詞,僅限於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為限,不宜再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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