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8條規定解釋令乙案

日期 2011/1/11 10:08:57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99年12月29日臺人(三)字第0990216709D號函辦理。
二、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8條第3項得併計之退休年資,係指適用於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其納編前於民國(以下同)62年12月至74年7月間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以下簡稱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74年7月以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其於74年8月至78年納編前之年資,得依前項規定併計為退休年資。另如於74年7月以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教師,惟在74年8月之後始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自其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後至78年納編前之年資,亦得依前項規定併計為退休年資。
三、教育部原令影本,請至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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