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之服務年資,74年至78年正式納編前之年資採計疑義一案

日期 2010/12/22 13:40:04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有關旨揭疑義,經教育部前述書函綜整如下:
(一)自98年8月1日起,曾於62年12月至74年7月間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以下簡稱試行要點)規定進用具合格教師資格以後之年資,得依退休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併計為退休年資。
(二)74年8月以後公立幼稚園進用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園長、教師,因非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不符退休條例第18條第3項併計為退休年資之規定;惟於74年7月以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其於74年至78年之幼稚園年資,得依第(一)項之規定併計為退休年資。
(三)74年7月以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教師,但在74年8月之後始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至78年納編前之幼稚園年資,考量其與74年7月以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
教師具相同幼稚園任教服務之事實,爰亦得依第(一)
項規定併計為退休年資。
(四)依70年11月6日制定公布之幼稚教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之退休,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辦理。爰非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但如符合幼稚教育法第12條及第13條等相關規定進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教師年資,係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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