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教育部轉知有關學校教師得否申請留職停薪赴大陸地區進修疑義疑義乙案

日期 2010/10/8 15:41:21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一、依銓敘部99年8月4日部銓四字第0993235834號書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9年8月11日公訓字第0990009311號函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9年8月23日陸文字第0990200030號函辦理;並復貴局99年7月19日北市教人字第09934502200號函。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公務員赴陸許可辦法」)、「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就公務員申請赴大陸事宜之規範,赴大陸事由尚未包括進修,依「公務員赴陸許可辦法」及「作業要點」第3條(點)規定,本辦法(要點)所稱公務員,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人員;另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如本案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同時兼任該校行政職務,赴大陸應依上開規定(含赴大陸事由及申請程序)辦理赴大陸相關事宜。
三、政府目前積極研議開放採認大陸學歷政策,並擬適度採認部分大陸高校學歷,惟鑑於國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稚園)教師量供過於求,以及衡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稚園)教師之職涯歷程(包括養成、實習及檢定)及教師專業(包括進修及評鑑)等階段,另依據本部於本(99)年2月4日預告之「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修正草案第7條即明訂「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審查及教師資格取得」,據此立法精神及教師職涯歷程之一貫性,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進修後之專業成長能量亦將運用於教學現場,爰其留職停薪至大陸進修不宜驟予開放。另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參加之進修、研究。基於上述教師職涯發展一貫性之精神,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爰無教學或業務上需要留職停薪赴大陸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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