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同仁請注意

日期 2010/8/26 10:40:58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8月6日局給字第0990063859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基於國家整體資源之合理運用,政府各項助學措施宜擇優擇一支領原則,業於97年6月30日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2537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並自97學年第2學期起實施。
三、復查目前各相關部會提供之助學補助措施亦均有擇優擇一支領之規定,如教育部訂頒「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等,及行政院99年6月17日院臺教字第0990034693號函甫核定教育部所報「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肆、二亦規定:「已有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擇優適用,不再重複補助。」
四、爰上,為合符前開行政院政策及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公教人員除子女係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外,應就子女教育補助及政府各項助學措施擇優擇一支領,以避免重領情事發生。
五、前揭原函影本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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