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廢照明光源宣導文宣」
日期
2024/4/29 15:50:00 |
新聞分類:
學務處
廢照明光源(含破損者)妥善包裝回收,燈管(泡)不同於一般玻璃,應將廢燈管(泡)與廢玻璃類分開回收及貯存。
宣導期間為:113年4月29日至113年6月15日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新屋區中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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