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廢照明光源宣導文宣」

日期 2024/4/29 15:50:00 | 新聞分類: 學務處

廢照明光源(含破損者)妥善包裝回收,燈管(泡)不同於一般玻璃,應將廢燈管(泡)與廢玻璃類分開回收及貯存。

宣導期間為:113年4月29日至113年6月15日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新屋區中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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