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於98年12月2日因案解聘生效,得否發給98年年終工作獎金一案,詳如說明。

日期 2010/4/13 12:13:31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99年4月6日台人(三)字第0990044144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九十八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7點業明定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年終考績列丙等者,不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據此,教育部99年1月14日台人(三)字第0990002083B號函規定,參照本注意事項第7點第1款至第4款規定,訂定98年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補充規定,其中97學年度成績考核(含另予成績考核)經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目以外之其他各目而留支原薪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因請公傷假或依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規定而留支原薪者,不適用上開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3月17日局給字第0990005087號書函略以,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丁等者,其相關情節均較考列丙等者為重,依上開績效待遇制度推動精神,於年終工作獎金自應與考列丙等者取得衡平而不宜發給。
三、有關教師於98年12月2日因案解聘生效,雖其97學年度成績考核並未有考列留支原薪之情事,惟以其自解聘之日起已無在職之事實,並衡酌其解聘情節較成績考核考列留支原薪者為重,為期衡平及公平合理,不發給98年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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