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重要修正事項
日期 2010/4/2 11:43:39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 一、依99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略以,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請各校轉知教師於申請99年介聘他縣市服務前務必審慎考量並詳閱前揭要點,若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且10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
(一)取消原「選填10所(含)以上志願學校,或所申請介聘縣市委辦學校總數未滿20所但選填志願學校數達委辦學校總數二分之一者,始得參加互調與多角調作業。」之規定。 (二)介聘作業順序修正為「單調、六角調、五角調、四角調、三角調、互調」 。 (三)教師上網填報資料時,應自備可讀取健保卡之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新健保卡,以確認使用者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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