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學校於辦理活動時,利用他人著作,應遵循著作權法規定,以避免侵害他人權利
日期 2022/9/28 8:39:14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 公告-有關學校於辦理活動時,利用他人著作,應遵循著作權法規定,以避免侵害他人權利。 說明: 一、 查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同法第46條之一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及同法第63條第3項規定:「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三、 次查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 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四、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9.20 桃教秘字第111008861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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