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家庭照顧假相關規定,請同仁務必遵守。
日期 2020/10/14 9:28:12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 一、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略以……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 據上,家庭照顧假申請事由僅限「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等三種事由。 三、家庭照顧假日數不列入考績事病假日數計算。 四、 家庭照顧假的本質仍屬事假,且與事假合併計算,倘每學年超過7日者,人事室依規定按日扣除薪給。 五、 綜上,嗣後同仁倘有請家庭照顧假者,請假同仁要敘明事由俾利校方認定,且事前或事後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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