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申教職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日期 2018/2/9 11:32:58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桃園市立永安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7000351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教職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邇來迭獲民眾陳情反映,有學校同仁於上班時間飲酒及發生服務態度不佳情事,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請加強宣導同仁於上班時間不得飲酒、擅離崗位及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請確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及本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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