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及人員須以學習領域選用教科圖書,詳如說明

日期 2017/6/21 8:50:27 | 新聞分類: 教務處(教學&設備)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6月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53754號函辦理。
二、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爰教育部依前揭規定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作為辦理教科圖書審定依據,並委由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是項工作,以維護教科圖書品質。
三、 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申請審定者檢附之教科圖書書稿應以學習領域申請審定,不得分科申請審定。復依該辦法第15條第3項規定,申請審定者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圖書之用。
四、 另「103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採購議價作業第二次委員會議」紀錄略以,教科書(含大、點字書)版本之選用,請各委員協助加強縣(市)內部之宣導,仍請以領域之概念選用同一版本。
五、 綜上,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現階段未受理分科審定,因此無同一領域分科選書;又,經審查通過之教科圖書,其審定執照係針對各該學習領域核發,並未分科核發。爰請各校落實須以學習領域選用教科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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